企业名称,是经营主体的“名片”,也是区域品牌形象的集中体现。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让我们看看都有哪些新规定吧↓↓↓
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500万元以上;二是已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在三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含省外)投资控股企业满一年。
名称中含有省级以上(包括外省)行政区划或者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在山东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分支机构组织形式前使用“山东”字样。
例如,总公司名叫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其分公司可以叫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或者总公司名叫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行政区划),其分公司可以叫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新规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名称中含“山东”字样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山东”字样,但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
已经设立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含“山东”字样的企业,要求两个条件满足其一:一是增加注册资本到500万以上;二是增加注册资本到300万以上,但在三个及以上的地级市(含外省)有控股满一年的子公司。
企业名称可依法转让,但受让方必须满足“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500万元以上;已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300万元以上,且在三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含省外)投资控股企业满一年”中的两个条件之一,转让信息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字样。
一是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股权转让或者子公司注销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500万元以上;已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300万元以上,且在三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含省外)投资控股企业满一年”使用条件的。
二是《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山东”字样的企业,减资后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足300万元的。
三是隶属企业变更名称后不再是免冠企业名称或名称中不含省级以上行政区划的。
企业可通过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含“山东”字样的名称,也可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同步申报。